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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云浮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云浮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云浮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云浮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只设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个类别。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与省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范围是:(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具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和有较大市场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4)在重大工程建设 、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重大贡献的;(5)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的;(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一条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必须同时具备奖励办法所规定的三个条件:(1)省、市内首创;(2)省、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省、市内首创”是指在省、市内首次研究成功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的科学技术成果,同时获得省、市级首次登记证书的;或虽未获得省、市级登记证书,但未曾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与已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本质差别的。

“省、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超过了省、市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最先进水平。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生产实践或与生产条件相同的科学试验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缴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必须列出。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防病治病、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为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是指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工作或作出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上述三大工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如地质条件、原材料资源、厂矿工艺装备等),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最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最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明显,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

第十五条 凡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十六条 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扣除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亦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系统工程)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正在研究的项目,原则上应待整体完成后申报奖励。

第十八条 某一重大项目,虽然取得成功,但其局部技术或装备仍必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申报奖励时,其奖励等级不宜过高,并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第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市属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省直属驻云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士每人每年度可与其他四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共同推荐一项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由主持单位组织,按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联合上报。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时,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奖励办法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21—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办公室主任1—2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三十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或由市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须与申报部门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研究。

(三)专业评审组在推荐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并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奖励等级的理由,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云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一)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会议形式向评审委员报告拟奖项目审核情况。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或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表决(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第三十四条 如评审委员(包括专业评审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相应水平的全权代表出席会议,但须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专业组长)批准方可生效,若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则视为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规定数额为: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15 9 7 5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3

第五章    奖金分配

第三十六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各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十七条 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组人员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申报部门备案。

(二)由同一申报部门所属两个以上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报申报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申报部门负责协商解决。

(三)跨部门完成项目应由申报部门组织与其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方案。

第三十八条 奖金应如数发给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其他主管单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把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已公布的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再向市奖励办公室报告,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

第四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清楚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如须保密,请注明)。对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已的意见,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一起交上(如证明材料、图片、照片等),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异议分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如对所评等级不能接受,可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重新报奖。

第四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提出的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不予授奖。

自公布之日起满三个月,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项目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仍符合条件的,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特等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第四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从获奖项目中挑选出优秀项目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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