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留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就业“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函〔2021〕362号)等文件关于大力发展农村电商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农村电商“百园万站”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农村电商产业园和基层示范站规范建设、达标赋能,现将《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3日

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

  为深入实施“农村电商”工程,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和管理,集聚各领域、各行业资源,充分发挥农村电商在带动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力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农村电商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建设布局

  第一条基本原则。农村电商产业园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建设,原则上全省各县区或中心镇村建设1个或以上。重点扶持我省老区、苏区、民族地区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带动提升我省农村电商专业化水平。

  第二条总体思路。农村电商产业园围绕广东数字农业农村“三个创建、八个培育”的总体部署,按照“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产业园建设。

  第三条布局条件。农村电商产业园可以现有的农业产业园、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帮扶基地等载体为依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选点重点考虑本地区农村电商行业基础、资源禀赋、物流配送、市场需求等基础因素。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四条农村电商产业园基础配置要求达到以下条件:

  (一)产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业主单位)在省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条件。

  (二)产业园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有较为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

  (三)产业园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村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配套企业入驻面积达到办公面积的50%以上;入驻的农村电商相关企业数量达到15个以上。

  (四)产业园农产品年网络交易额达500万元(上年度或本年)。

  (五)产业园拥有较为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就业创业服务;具备农村电商集聚发展所需的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办公场所和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金融、物流等第三方配套服务。

  (六)产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业主单位)在申报时应没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标志标识

  第五条农村电商产业园标志标识要达到“三统一”。

  (一)统一名称:“E网兴农”农村电商产业园。

  (二)统一牌匾:牌匾样式附后,牌匾统一挂产业园正门右侧位置。

  (三)统一标语:文字为“粤农电商,富农兴乡”,红底黄色字,直线排列,总体突出活泼、醒目、简洁、协调的基调。

第四章 功能定位

  第六条就业促进。根据农村电商产业园内各类运营主体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政策咨询、人员招聘、劳务对接、人才引进、补贴申办等服务。

  第七条创业孵化。针对农村电商实际运营中遇到的人才、技术、资金等问题搭建创业孵化平台,提供有关政策宣介、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孵化支持、补贴申办等服务。

  第八条人员培训。围绕农产品种养、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农村电商开店、美工、推广、维护等运营管理,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园区内农村电商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第九条专家辅导。组建农村电商就业创业导师团队,通过实地指导、经验分享、项目合作等方式,对园区内农村电商企业的运营管理、资源对接、产品销售、技能提升、品牌创建等方面予以辅导。

  第十条产销对接。对接整合本地区基层服务站、益农信息社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等农产品生产端,在农产品生产组织化、规范化、标准化及品牌标识、包装设计等环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产品电商发展。

  第十一条仓储配送。引入或对接仓储物流企业,根据需求实际提供农产品包装打包、保鲜仓储、物流(冷链)配送等配套服务,实现农产品及时配送,畅通最后一公里。

  第十二条品牌创建。挑选包装一些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的农产品,通过线上广告、线下体验、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重点宣传推介,创建本地区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壮大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推动实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运行规范、促进就业创业成效突出、具备基础的农村电商产业园,其同意按照上述条件和功能定位进行建设并提供服务的,经当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为扶持对象,并由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扶持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需达到的服务功能、硬件和人员配置要求、建设完成时间、建设成果验收时间、建成后每年需开展的工作任务,扶持资金拨付方式,以及违约处理方式等)。可作为农村电商产业园扶持建设对象的,由当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县级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属地县(市、区)政府通过驻镇帮镇扶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每年补助个数及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筹集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扶持资金可用于园区场地租赁、修缮、设备设施购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或购买其他相关服务(如该产业园符合享受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就业帮扶基地等相关补助的,可按规定另行申请)。

  第十四条对已建成农村电商产业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在人才队伍培育、就业创业服务、产供销资源对接、农村电商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电商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建设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附件:农村电商产业园牌匾样式

附件

农村电商产业园牌匾样式

图.jpg

牌匾参数:40*60CM、不锈钢折边牌、厚度0.7MM、字腐蚀上色、每边折边2CM。名称:方正小标宋简体,字高5CM;

落款:楷体GB_2312,字高1.2CM。省级认定的,落款为省级两部门;市级认定的,落款为市级两部门。

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电商基层服务站的布局建设,聚焦终端关键环节,扶持创建一批农村电商镇村示范站,充分发挥吸纳就业、扶持创业、增收致富等方面示范带动作用,全力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农村电商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建设布局

  第一条基本原则。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按照“好中选优、示范带动”的原则,从全省镇村农村电商站点中扶持创建。原则上每个镇(含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街道居委,下同)至少扶持建设1个。人口较多或因发展确需建设多个的,由各县(市、区)对所在镇进行合理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第二条总体思路。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营、属地管理”的思路进行建设;按照“省级统筹、市县布局、镇村负责、行业监管”的思路进行运营。

  第三条布局条件。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商务部门等扶持创建的就业创业服务站、益农信息社、专业合作社、电商服务村站点等为主要载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站具备的现实条件,选点重点考虑人员居住、农产品资源、道路交通、信息网络、物流配套等基础保障条件。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四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设施设备和人员等基础配置要求达到“六个有”:

  (一)有场地。可利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二)有设备。具备农村电商运营网络条件,满足上网操作运行、现场展示功能,并能承载图文处理、网页开发等设计需求的设施设备。

  (三)有网店。在淘宝、天猫、京东、微店等知名电商平台、电商行业和区域平台及直播平台,或自主创建的网站、小程序等开设经营1家以上网店并正常运营。

  (四)有团队。有稳定的运营团队,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近3个月有正常缴纳社保,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不计入专职人员),具备电脑操作、网店开设、文字书写等必备的基础技能,能承担基层示范站的线上线下全维度运营。

  (五)有业绩。上年度或本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量达到500单(交易平台成交订单及发货、物流记录等)或网络销售金额(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

  (六)有服务。面向本地区劳动者,提供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或提供就业岗位。

  除以上条件外,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在申报时应没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标志标识

  第五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标志标识要达到“四统一”。

  (一)统一名称:“E网兴农”农村电商示范站。

  (二)统一牌匾:牌匾样式附后,牌匾统一挂示范站正门右侧位置。

  (三)统一栏目:示范站统一设置“E网兴农”宣传栏,集中宣传政府部门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统一标语:文字为“粤农电商,富农兴乡”,红底黄色字,直线排列,总体突出活泼、醒目、简洁、协调的基调。

第四章 服务功能

  第六条强化就业服务。积极帮助本地区农户和企业落实农村电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政策指引,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就业。

  第七条推动产销链接。积极对接农产品生产端,在农产品生产组织化、规范化、标准化及品牌标识、包装设计等环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接联系脱贫农户,帮助销售农产品。

  第八条促进直播营销。开展直播带货等活动,通过社交电商、直播、短视频等网络展示营销推广本地区农产品。

  第九条配套仓储物流。对接配套仓储、冷链等基础设施,通过与物流公司合作等方式,及时有效储存、保管、装卸、搬运、配送农产品,提升存储质量和流通效率,促进农产品销售。

  第十条推动品牌建设。积极推动本地区农产品品牌创建和宣传推广,促进社会资源与当地农户和农产品企业对接交流,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村电商“一村一品”影响力,提升品牌效应。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各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和组织发动,对符合上述建设布局要求和第四条基础配置、并提供第六至第十条有关服务的农村电商基层服务站点,鼓励其申请为示范站点。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以及本示范站建设标准,可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情况和可用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符合条件的示范站按规定统一标志标识,并从领取一次性补助的当年开始,每年12月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当年度有关(第六至第十条)服务情况,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汇总后统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省厅将组织抽查和督导检查。

  已开展农产品代卖、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业务咨询等相关电商服务但暂不符合第四条基础配置条件的站点,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纳入农村电商基层服务站范围,待条件成熟再按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对带动就业、助农增收成效突出的示范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宣传推介、典型选树、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倾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建设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附件:1. 农村电商示范站牌匾样式

      2. 农产品参考范围

附件1

农村电商示范站牌匾样式

图.jpg

牌匾参数:40*60CM、不锈钢折边牌、厚度0.7MM、字腐蚀上色、每边折边2CM。

名称:方正小标宋简体,字高5CM;落款:楷体GB_2312,字高1.2CM。

附件2

农产品参考范围

  根据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21年9月发布的《2021年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报告》,农产品包括植物类、动物类和农资类。

  植物类农产品包括植物类生鲜、植物类中药材、酒、茶、植物饮料、植物类加工食品、粮油调味等;

  动物类农产品包括动物类中药材、动物类生鲜、动物类加工食品、牛奶乳品等;

  农资类包括肥料、农药、兽药、兽用器具、饲料、园林/农耕、其他农资等。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3月3日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