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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云浮市科技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科协) 日期:2015-01-12)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只设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设立云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市级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

      第七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和较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属于:

      (1)省、市内首创;

      (2)省、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为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革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性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经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云浮市科学技术特等奖。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成果登记,填写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级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馺及人选的决定,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出的拟奖项目进行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为异议期,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可授奖。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九条  推荐和评定获奖项目,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对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浮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云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云府[1995]26号)同时废止。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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