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科技创新券资金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及《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4号)精神,给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是政府为了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立的一种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分为服务券补助资金和设备券补助资金。服务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等。设备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
第四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来源于当年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五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受补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之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入库);
2.近5年内获地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地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有效期内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且有效期内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第七条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获得银行、风投、创投等资本投资的企业及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园区内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实现较大经济效益或者解决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之内。
第九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额度的上限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设定,申请额度不得超过核定总投入的30%。
第十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开展科技创新。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为全市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资金发放,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联合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的形式审查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业务的日常管理;市级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经费预算编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当年发放额度由市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进行核定,当年额度用完即止。
第十五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或受托社会组织,由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或受托社会组织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核后对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拟发放单位的名单及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申请单位支付所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科技成果)或研发设备费用后,提交申请材料到所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划拨申请,经所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所属地财政行政部门再划拨到申报单位,市直申报单位由市级财政行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获得创新券后补助的单位要规范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级财政行政部门、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对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作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对骗取创新券后补助资金行为的单位,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