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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增加科技信贷,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的融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26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由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用于补助参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以下合称合作金融机构)增加科技信贷、补偿合作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损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级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工作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组成,研究决定风险准备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条  市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是风险准备金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部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风险准备金实施方案将风险准备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级财政管理部门:
      1.负责监管风险准备金的代偿责任余额;
      2.负责核销代偿资金;
      3.会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进行绩效考评。
      (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1.审核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提出意见;
      2.协同市级财政管理部门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
      (三)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
      1.负责贷款项目的申请和推荐;
      2.承担风险准备金的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3.办理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准备金手续。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服从云浮市“四新一特”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云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程序规范,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严格监督,确保安全和高效使用。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如有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性专项资金出资设立。
      第八条 风险准备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
      第九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补助合作金融机构增加科技信贷、分担合作金融机构对云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鼓励银行增设科技信贷产品。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下列业务,可以享受风险准备金补助:
      (一)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
      (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且形成不良贷款的;
      (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按第一年利息的10%予以补助。单笔贷款的最高补助额度为5万元;
      (二)单个不良贷款项目贷款本息所产生的不良损失,按合作金融机构50%、风险准备金50%的比例予以承担;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第一年利息的20%予以补助。
      以上第(一)、第(三)项补助由借贷双方各占50%的比例分配,两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参加国家、省或市创新创业大赛获优胜等级以上的企业;
      (三)获得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的企业;
      (六)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第十三条 适用风险准备金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为云浮地区的企业法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注册时间3个月以上,年销售额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人才、管理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和不良的信用记录,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最高按年度贷款总额的10%比例享受不良贷款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单个金融机构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计划的融资业务不良风险容忍度应低于5%(含5%)。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准入企业承担的贷款风险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承诺向符合资格企业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具体贷款额度、利率等条款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借入人民银行再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其利率要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发布首笔科技信贷补助的产业目录。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首笔科技信贷的可享受补助,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项目资料向风险准备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第十九条 科技贷款程序:
      (一)准入企业征集。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风险准备金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关于风险准备金项目准入企业的征集公告。
      (二)企业申请。企业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递交《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企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推荐。受托管理机构对贷款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填写《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初审及推荐表》及相关资料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阅同意后,向合作金融机构递交初审及推荐表。
      (四)审贷调查。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对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五)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及落实放款。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享受补助,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项目资料向风险准备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第二十一条 参与合作的金融机构每季度向市级科技(受托管理机构)、财政管理部门提交贷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科技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履行追偿义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予以协助。如借款人确实无法还款,则启动准备金补偿机制,程序如下:
      (一)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利息,合作金融机构催收未果的,即可申请启动准备金风险机制;
      (二)合作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
      (三)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核实并报批后,据此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追偿贷款,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费用,余额按原承担比例退回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
      第二十四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本季度科技信贷项目及入池企业的有关情况。市级财政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风险准备金的余额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定期通报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对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有关款项予以追回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及贷款企业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防止出现贷款风险。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金融机构未在发生风险的1个月内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汇报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提议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代偿。
      第二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利用政府风险准备金开展其它信贷业务、搭售其它金融产品、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同期基准利率20%的,一经核实,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警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风险准备金业务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贷款企业因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准备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而导致风险准备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法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有关信用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工作结束后,存放于受托管理机构开设的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的资金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笔贷款,是指企业第一次向银行金融机构或科技小贷公司融资所发生的借贷行为。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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