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遴选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本)的通知
云科〔2022〕30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遴选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本)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局,云城、云安区工信局,云浮新区科经局:
根据《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才项目办〔2022〕2号)第十一条规定,经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我局对《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第(5)款、第(7)款,第十五条作了修订,现将修订本予以印发。
附件:《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遴选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本)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5日
附件:
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创新创业团队及
领军人才遴选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做好中医药(南药)产业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医药(南药)企业,本市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和中医药(南药)产业科研机构。
第三条 云浮市中医药(南药)产业创新创业团队及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在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下,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项目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方式进行。所需经费在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2020年1月1日后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以及领军人才可参与遴选申报。
第四条 项目遴选类别
创新创业团队分为“创业团队”和“创新团队”两类申报评审,领军人才分为 “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两类申报评审。
(一)创业团队和创业领军人才主要依托产业化项目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中医药(南药)创新技术在云浮产业化,或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具有快速产业化潜力和广阔市场前景。
(二)创新团队和创新领军人才主要依托重大研发平台、重点学科或中医药(南药)产业企业等方式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中医药(南药)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原创性问题进行研究,或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攻关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创业团队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指与团队带头人同时引进的人才,下同),团队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团队成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30%以上。
2.团队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团队负责人或至少1名核心成员此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2年以上);团队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1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较好。
3.团队引进后团队负责人或第一核心成员至少有1名核心成员全职在云浮工作,团队其他成员在云浮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
4.团队掌握的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具备产业化生产条件。创业项目成长潜力较大,目标产品市场前景较好。
5.团队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且为第一大股东,其投入的货币实收资本不少500万元。团队负责人个人股权占总注册资本30%以上的,也可视作企业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核心成员货币出资占50%以上。
(二)创新团队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团队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团队核心成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50%以上。
2.团队成员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团队负责人或至少1名核心成员,引进前一般应是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工作具有相当于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且前期应在中医药(南药)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较好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
3.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拥有知识产权,具有行业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产业化阶段,能较大程度推动我市中医药(南药)产业技术创新。团队成员在技术、应用、产业化等环节有关联性,具备达到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
4.引进的创新团队不少于1名核心成员全职在云浮工作。其他团队成员在云浮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
5.创新团队驻在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且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研发组织完备,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一般应高于2%,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足科研资金,提供相关研发设备,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为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
6.创新团队驻在高校、重大科研平台具有一定的中医药(南药)研究实践基础,近5年曾牵头承担或完成相关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或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或在攻关的技术方向上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果,具备创新研究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创业领军人才
1.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医药(南药)领域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填补国内空白或处于省内一流水平,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层职务2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3.创业领军人才所创办、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已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的股份(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申报人拥有该企业股份比例可适当降低),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暂未完成在我市企业登记相关手续的,经合同约定企业拟在我市登记时间、登记资本等条件后,申报人及其项目也可参加评审。
4.符合我市中医药(南药)产业发展方向,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品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5.如获立项,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报人在创办或领办企业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四)创新领军人才
受聘来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中医药(南药)技术研发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需在云浮全职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我市中医药(南药)产业发展需要,能够促进我市中医药(南药)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2. 在国外知名高校或在国内拥有中医药重点学科的高等院校、高水平研究院、企业重大科研平台担任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中医药(南药)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其成果处于产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国内外综合排名前500强企业、行业排名前500强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六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中医药(南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七条 创新创业团队以及领军人才是关联企业派出的,引进时必须转移创新技术成果在云浮应用或带动新产品在云浮生产,且派驻期间研究成果归属引进企业。
第八条 创新创业团队以及领军人才资助入选项目在当年项目计划数内择优产生。对入选创新创业团队,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个档次予以资助;对入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三个档次予以资助。
第九条 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会有关单位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和权属性等进行核实,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入评审。
3.实地考察。市科技局会有关单位对进入专业评审的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用人单位支撑能力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
4.专业评审。市科技局从市中医药(南药)智库或省科技咨询专家库选取中医药(南药)、财会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对申报人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评分,提出拟入选名单及资助建议方案。
5.研究审定。拟入选名单、资助建议方案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审定,报市中医药(南药)产业人才振兴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社会公示。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发通知,公布入选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7.资金发放。市科技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条 资金使用方向及比例。项目扶持资金的60%用于科研经费,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使用,40%由受资助人才(团队)自主使用。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通报有关部门,5年内不得享受市内各级党委政府有关人才优惠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外知名高校是指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英国国际教育市场咨询公司、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以及中国上海软科发布的排名前800名的国内外高校,原985、211和入选“双一流”建设的国内高校。
国内外知名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上一年度评选的排名世界、国内前500名企业或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标准的大型企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 2022年9月5日印发 |